黄冈市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全部调整提高到位,待遇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按照2016年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进行调整,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增长金额为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90%、85%、
80%、75%、70%、60%。
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增长金额为2016年本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增长金额的40%和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标准不足本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调整到本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