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强调“依法治国”,在此想问问新罗区人民政府几个问题:1、《教师法》是不是法?如果是,请按《教师法》给教师相应的待遇(参公管理人员)。2、新罗区政府带头违法,那教师真不知道拿什么理由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3、教育局回复中提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除外”这是新罗区政府规定的,请跟新罗区全体教师解释一下依据是什么?4、请新罗区政府站出来解释一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给予答复如下:
1.《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没有规定教师属于参公管理人员。
2.我局在10月30日回复中提到的“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不列入发放范围”,并不是新罗区政府规定的。而是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和龙岩市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印发的《县(市、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谢谢!(新罗区教育局于 2014-11-13 09: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