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另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请问:
男女双方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女,女方在区属公有企业工作,这样能否安排二胎?对于农村户口人员,好像除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就没有其他限制了吧?佛山有些区公有企业,有些职工属于这种情况,也安排了生育。
谢谢。
网友你好,“女方在区属公有企业工作”不属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各区卫生计生部门,禅城区:82340755,南海区:86334227,三水区:87761267,高明区:88637013。
2014-06-17 18: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