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的乱象


平时在道路上,经常看到电动自行车任意乱行,毫无顾忌。天天新论坛有一个关于此问题的帖子,引用如下:
佛山市政府2008宣布,今年12月1日起,将在五区部分道路和区域全天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据了解,这是佛山首次明确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行驶区域限制。交管部门在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文件中认为:市内电动自行车数量迅速增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治安、环保等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至2008年2月,佛山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达10万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佛山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佛山市政府在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中显示:至2008年9月止,佛山机动车拥有量为185.23万辆(其中摩托车120.82万辆),大量车辆上路造成了部分主干道路经常出现交通拥堵现象。为此佛山从2006年9月起实行对新购摩托车限制入户的政策以缓解交通堵塞。但由于对各类电动车的限制规定未有配套出台,不少群众转而购买电动自行车(其中“仿摩托车化”,超过国家标准的占绝大多数),致使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急剧增加。
有关部门认为,大量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增大道路交通压力,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引发了交通、治安和环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这类交通工具的监管,根据有关法规,经广东省政府批准,佛山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五区的中心区域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行驶。
在具体实施上,各区略有差异,例如高明区明年1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该政策,即日起至12月10日为准备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29日对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以教育劝说、警告为主;2009年2月1日起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据了解,在“限电”之前,佛山在城区公共交通上进行了系列提升和改革,包括线路优化、增加班次、票价优惠等等,力图更有效地促进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合格电动车5个特征
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必须具备两个车轮;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电动车增长数据
2006年2月,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约1万辆
(2006年9月起实行限制摩托车入户的政策)
2007年2月佛山电动车约为4万辆
2008年2月电动车猛增到约10万辆
禁行路段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起
禁行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禁行时段:全天24小时
是疏是堵都该规范管理政策
委员建议
今年佛山两会期间,佛山市政协委员侯烽、周航、吴鸿翔等提出《规范两轮电动车和有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管理的建议(三案合并)》,成为今年佛山市政协重点提案之一。
据委员们调查统计,助力车等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已占到路面违章行为的60%以上;由于没有牌照和驾驶证,助力车根本不担心电子警察的违章拍照,对无号牌的车辆违章取证也较困难,所以很多助力车都肆无忌惮地违章占道、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不戴头盔、逆行等,只有看到警察在场才有所收敛,造成严重的交通隐患。
委员们提出,加强对两轮电动车管理,交管部门对助力车、电动车是禁是管尽快明确,应该规范两轮电动车管理政策。
1对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两轮电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进行登记,车主可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到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安装电动自行车牌,取得牌照前,不得上路行驶。
2对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且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对其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核发牌照,禁止上路行驶。
3加强对两轮电动车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对不符合资质的厂商予以取缔;对违规销售非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标准车辆的商家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市政府在五区部分区域全天限制电动车行驶,政协委员侯烽昨日接受采访时表明看法,“目前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能行驶上路是钻了法律空子。电动车介于摩托车与自行车之间,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它的交通管制规定,令一些电动车拥有摩托车的速度,却又与自行车混杂一起,时而行驶自行车道,时而摩托车道,隐藏着相当的安全隐患。我认为,最关键应该是国家针对电动车的生产及上路行驶出台规范管理的政策,有了管理依据,对电动自行车是‘堵’还是‘疏’,各地管理部门就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禅城区、南海区、东平新城中心区域,顺德中心区域,三水中心区域,高明中心区域6条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一直以来,交警部门对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外地摩托车保持着高压、严管的态势。
市政府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在部分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安装有其他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作为两轮机动车,按规定不能登记入户,禁止上路行驶),将被处以以下的处罚:一、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二、对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处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有关定义,对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的均视为机动车辆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对有相应驾驶资格的,按照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处罚,记6分、罚款100元;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将依法扣留车辆。
2013-04-21 05:4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