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通过司法拍卖拍得漳平的一处房产,该房于2007年建设时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建房时已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在办理过户时,为什么只能办理划拨转划拨而不能划拨转出让,我现在要按土地评估价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划拨转划拨的土地费用,以后还得缴纳划拨转出让的土地费用,这种收费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你好!你所反映“通过司法拍卖的房产,原划拨地为什么只能转划拨,不能转出让?”的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辖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时,是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8〕192号)文件规定进行办理。
《漳平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所在区位尚未进行旧城改造的、或者规划部门将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土地主管部门在核准转让时允许其转让后保留划拨性质。使用权人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政府,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按宗地地价的10%~15%比例收取,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按15%收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业务中需处置的房地产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先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讨,并确认该划拨土地使用权执行后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还是保留划拨土地权属类型、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金数额等相关事项。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或折价变卖前,应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确认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所处分的房地产在变现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并敦促当事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我局是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收取相关费用。
(漳平市国土局于 2017-1-17 15: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