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保,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2月10日,我去九洲中路社区办理及咨询低保的事宜,主管的主任要求我提供,我所租房子房东的户口本及身份证,还有在旧房改造过程中与政府签订的拆签合同,但是并没有象我提供相应的介绍信或者公函,我感觉这样的行为首先不合理,其次是违法的。我无权要求他人为我提供他的户口及身份信息(在没有公函或者相关介绍信的情况下)。当我在零下几度的天气下,再次去社区的时候,下午2点半左右,我一直等到3点半左右,社区主任并不在岗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向我提供什么时候社区主任能在岗的信息。我希望街道领导能为此给我个说法。
网民朋友: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靖远路街道调查了解,您于2014年2月10日下午前去九州中路社区咨询低保事宜,当时未提供任何材料,社区接待人员要求出具相关证件。您于2014年2月11日下午将证件拿到社区,社区民政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政策让本人提交申请低保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租房协议、本人与爱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及五费清单等),随后您自行去找街道社区办张主任办理了相关低保事宜。
2014-02-12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