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级领导:
请求解决政府单位“九江镇环卫组工作者”的福利待遇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政府单位的工作者,应有的福利如下:
(1)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2)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3)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
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如下:我爸妈是佛山南海九江镇市政“江景公司”的环卫工人,工作了十年有余,公司从未有过“放年假"的福利待遇,也
没有任何的补偿。请问一下,这是否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呢?
希望上级领导,可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着想,为民办事,深入基层了解环卫工人的劳苦。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并调查和
解决九江镇环卫工人福利待遇。
期待领导能早日回复,谢谢。
感谢你对佛山环保的支持,您反映的问题与我们部门的职能无关,建议咨询环卫处和社保局。
2015-12-09 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