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筹划要从哪方面考虑?看这里就对了!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正在全面走进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运输、组成虚拟企业等内容。那如果想要进行税务筹划的的话,要怎么做呢?鹏达小编给出下面的意见。
一、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差异会很大。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增值税上,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规定不同;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
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二、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提供服务还是销售商品,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视为销售有形货物,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
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空白点进行筹划,使税务机关按自己理想的收入性质确认,以获得节税效益。但是,纳税人应明确的是,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并非征收营业税就会比征收增值税税负低,这要测算销售货物的增值率、可以低扣的进项税额。
三、税收管辖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结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来解决。
我国税法就中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法对收入来源的判断标准不一。比如,对销售商品的征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对劳务的征税则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为标准。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劳务提供地、使用地,从而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
四、适当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
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对特定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来由人完成的
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机器和软件来完成,通过电子商务,可快速地在关联企业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使整个集团谋求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相应做出税务调整增添相当的难度。但是,这种操作必须是适度的,最好有足够的商业理由,否则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如果想要争取更好的税收筹划,那么就需要找专业的人来做,鹏达在这方面可是专家,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