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在佛山一所学校教书,身份是外聘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工作6年,于2012年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学校从来没有给外聘教师缴纳公积金。
我2012年已经离职,请问现在我还可以向贵中心投诉吗?怎样追回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谢谢!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在此之日后单位应依法为在职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网友是《条例》规定应缴纳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网友发现单位没有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应及时向单位了解或向我们实名反映,而不是待离职才反映。如果被投诉对象灭失(如撤销、结业等),即投诉对象不存在,投诉无法成立,所欠公积金也无从追讨。
相关手续可登录中心网站http://www.fsgjj.gov.cn→手续须知→执 法 申 告 须 知→《职工投诉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须知》查阅。
2013-11-26 08: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