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均摘自《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会[2015]82号
1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 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二)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 10%。
(三)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 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 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3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一)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二)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4 分析解读保险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可参保人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
传统的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都有等待期,如果被保险在等待期出现疾病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没有等待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履行相关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没有身体状况的要求,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身患某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有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只是相应的保障额度不一样。
5 案例分析
比如被保险人张三年龄为38周岁,张三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张三每年的风险保费为546元。年缴保费2400元,减去风险保险剩余部分1854元,直接进入张三保险单下的个人账户,用于张三退休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如果张三投保时已经罹患既往症,张三医疗保险责任终身给付限额15万元/年度给付限额4万元;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给付限额4万元;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年度给付限额5千元;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年度给付限额1千元。
如张三在投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后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以恢复健康,之前的既往症痊愈,张三可向保险公司出具相关医疗证明信息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未罹患既往症相应的保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