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黄石人才网”微信公众号),每天免费审核发布优质招聘信息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包括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2)、(3)、(6)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答: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请城市居民低保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