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中,此环保部复函环函[2005]203号中提到的“对于回收利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企业,不要求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环保部复函环函[2014]126号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回复2中:并没有回复我所提问题”当供应商违法处理空桶的时候,我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 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环函[2005]203号
环保部复函《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
1.供应商违法处理,要视产废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情况及收运过程中具体情况决定产废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2.建议产废单位尽可能交有资质危废单位处理,如果交给供应商,应签订合同并明晰责任,同时监督回收过程。
2016-06-07 08: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