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方县财政局涉嫌违反采购法的回复的质疑

首先,中方县24000余名学生食材供应,由中方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县法制办等联合监督检查组落实“四个最严”的严格监管采购后,学生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请网友和媒体朋友深入学校、社会体查民情,救人一命,功德无量。
其二、“虚假材料”的认定应由评委提出来和确定,或者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出来后,其他投标单位提出或举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建,是《政府采购法》的评标权威机构。并且,此项目在2017年8月23日开标时评委进行了投标人相关原件核实。联合监督检查组再次重复核实,意义何在?评委会的评标结果何在?法制办即不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不是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活动有执法权吗?如果没有制法权,实地核查合法有郊吗?再问法制办的职权、职责范围有哪些?
其三、此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间是2017年9月5日,而联合监督检查组实地核实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至9月2日,在这个时间段只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委等工作人员清楚投标人文件等相关信息,举报人从哪得到信息?是工作人员泄密和患通,还是某些人员“自编、自导、自演”别有用心?举报材料内容在哪?
其四、2017年8月25日至9月2日,中方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得分前五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次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的结论在哪?“投标文件不实”的4名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哪?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据在哪?其中1名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性又在哪?采购人招标文件要求2家,中标(成交)公布中采购人确定1家,请问实质性响应达到要求吗?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把以上内容公布如众?
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方网宣办: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交办给中方县财政局。
2017-10-23 16: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