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医保政策不同两种制度

本人是正常参保人员,原单位在省社保局参保并曾报销过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现新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2016年3月,发生第二笔医疗费用时,市社保局告知市社保局没有该政策,不能报销,后来曾投诉到问政海口,数日后市社保局人员主动来电说,下次报销时市社保局可以报销,让我放心。可是2016年6月发生医疗费用时却被市社保人员告知报销不了,让我去法院、走信访,我很是无奈!!!我是双腿骨折,目前无法下地走路,医疗费用花了近2万,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我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诉求 反映原在省社保局参保时医疗费可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报销,但现在社保关系转移到海口市后不能报销。
二、答复意见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琼社保〔2013〕102号)有关要求,我局相关部门专门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由于省里尚未明确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工作事项,故目前除了省社保局在执行先行支付的政策外,各市县都还未执行。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我局相关部门已经拟定了相关操作规程,待研究通过后执行。 我局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您,并受理了您的基金先行支付申报材料,您表示理解。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7-04 17: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