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交房的处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零陵区君悦华城目前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就强制交房,请问贵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是否行使了监管和处罚功能?
网友: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安排规划执法支队进行调查,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联系电话:0746-8337569。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