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函关于嘉兴市乍浦镇鼎诚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的违法事实投诉人:刘保伟实名身份证号:41132219890116209X投诉人电话:15100544834被投诉方:嘉兴市乍浦镇鼎诚日用百货商行被投诉方法人:陈瑜被投诉方电话:13626575713; 13738311516被投诉方公司注册地址:乍浦镇东大街33号一楼投诉诉求:1)请执法人员对被投诉方注册地址进行查处;2)依法书面受理并立案查处,7个工作日内受理后电话和信函回复;3)查处结果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通信地址:河北唐山丰南区阳光家园西门口)4) 按照食品安全法做相应赔偿;5) 按照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领取举报奖励;尊敬的各级有关领导:本人于2017年10月8日在淘宝网CICI日本生活空间 代购店店铺购买的综合维生素营养素,单价245,一共2盒, 合计490元,定单号: 70803276936755982;收到商品以后发现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1、本人在服用了该食品以后随即出现了头晕、恶心、心慌、呕吐等症状;2、此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该进口食品无任何检疫检验证明,无相关备案手续、无进口缴税凭证,来路不明,并在淘宝网大量销售,该食品质量没有任何保证,该企业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相关规定,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本人调查该淘宝店铺为嘉兴市乍浦镇鼎诚日用百货商行所开设。本人实名投诉嘉兴市乍浦镇鼎诚日用百货商行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综合维生素营养素,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注:另附加商品实物,订单信息截图,企业信息截图,望尽快核实并处理以上问题,并做书面回复。如需补充资料请与本人联系。谢谢! 日 期:2017年10月15日
刘先生:你好,我局受理你的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被诉方已经将相应资料(报关凭证等)寄送我局。目前,正处调查阶段。
港区市场监管分局 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