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佛山地区,开发商违反限购令的规定,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消费者卖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开放商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一直不进行销售,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开发商违反房屋限购令,将商品房卖给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消费者,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依据以下法规、文件进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中,“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佛建〔2011〕16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对于开发商违,领取预售许可证,不卖房,会受到的处罚,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依据以下文件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中,“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必须公平、诚信经营。不得有故意囤积房源,隐瞒真实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或诱骗消费者争购等不正当销售行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或违法违规的预(销)售行为,应予以网上公开曝光,并载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预(销)售,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10-17 09: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