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移民后续扶持直补资金补助对象的认定和增减标准

按照杭移【2007】10号文件,上杭县库区移民个人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现还未到10年,稔田镇部分村民自2015年起,后续扶持补助资格被取消,请说明因何原因要将这些人的补助资格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扶持范围为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结合福建实际,福建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全省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和兑现工作,福建省出台《关于水库移民后扶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问题的意见》(闽政移文〔2007〕87号),对扶持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问题明确规定:
(一)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人员的核减问题
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后,有固定工资收入,退休后可领退休金,已不属于农村移民范畴,不能再享受扶持政策。上述人员从其被录(聘)用的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
(二)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死亡人员的核减问题
扶持资金发放对象死亡后,不属于户籍在册人员,不能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上述人员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三)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大中专生毕业、义务兵退役人员的增减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专生在校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可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但大中专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在目前用工体制下,是否有被录(聘)用,一时难以确认。为了与人口登记政策相衔接,凡大中专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马上迁回移民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大中专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未迁回移民村的,从其毕业或退役的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核减的人数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大中专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马上迁回移民村,一段时间以后,户口又迁回移民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从其户口迁回的下一年度起予以增补,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四)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劳改、劳教期满释放人员的增补问题
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劳改、劳教期间,不享受扶持政策。待其劳改、劳教期满释放后,可享受扶持政策。上述人员户口迁回移民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从其户口迁回的下一年度起予以增补,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五)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出国、出境人员的增减问题
我省是沿海省份,因出国、出境原因增减的移民人口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移民人口登记时,我省对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凡长期出国、出境的,都暂不予以登记,不享受扶持政策。为了与人口登记政策相衔接,对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凡出国、出境正式回来的,从其回来的下一年度起予以增补,所增加的人数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在项目扶持人数中调整;扶持资金发放对象在扶持期间长期出国、出境的,从其出国、出境的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
2015年3月19日福建省移民开发局下发《关于严格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移后扶〔2015〕26号)文件要求,暂停发放2015年直补资金。根据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专门人员,通过县公安局公安人口信息系统和县公务员局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信息系统对资金直补对象逐一进行比对审核,并组织人员深入各库区乡(镇)、村、户,将比对审核变动人员情况进行逐个核实。经核查核实,核减资金直补对象352人(其中死亡人口269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83人)。我县把核查人口上报后,省局、市局通过与省编办、市编办、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再次进行比对,再次核减89人(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50人,死亡人口39人)。根据《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问题的意见》(闽政移文〔2007〕87号)规定,上述441个核减人口不得再享受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在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停发。
(上杭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于 2015-12-30 16: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