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大人你好: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7年7月11日在高亭镇静安弄公示了一份关于陈耿勤危房重建的公示。大家都知道,这危房重建的根本原则是原拆原建,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量的数据与公示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本人发现此情况后于本月17日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办进行了反映,得到的是:测量的数据与公示内容是存在不符,但可以不按原拆原建的根本原则办事,就是要给陈耿勤的危房增高30公分。本人强烈要求县长大人过问此事。一、同意增高部分是否有政策依据,为什么别人一定要遵守原拆原建的根本原则,而陈耿勤可以不遵守原拆原建。二、在测量数据和同意陈耿勤危房增高30公分此事上是否存在腐败和利益输送问题。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办17日答应我17日下午再测量一次,但到现在都没有来测量,工作上是不是存在不作为。
陈飞波:你向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县长信箱)写信反映: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7年7月11日在高亭镇静安弄公示了一份关于陈耿勤危房重建的公示,认为测量的数据与公示内容存在较大的差距的事项,该信件于2017年7月19日转送至我局。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你来信所反映的建房申请人为陈耿勤(静安弄30号),原房屋南北相连两间,建房性质属于D级危房解危翻修,北侧小屋后包檐墙与你父房屋南山墙相邻,双方墙体相邻处(重叠部分墙体)无门无窗。经我局工作人员实地测量,陈耿勤北侧小屋后檐原高度2.52m,原栋高3.69m,尺寸均从陈飞波屋小道地起算。2017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应你要求我局工作人员又到现场进行复测,复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并无矛盾。关于房屋增高问题,是你父亲于2016年建房时与陈耿勤签订建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房屋包檐超过甲方(陈飞波)“人字线”,甲方不能阻止及妨碍”。后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对于建筑层高的相关规定及陈耿勤房屋周边相邻建筑实际情况,确定拟批方案为:后檐高2.8m,栋高3.8m。同时你来我局咨询,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也和你进行沟通解释。若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经办人:董峥珂联系电话:4406539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6日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