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为“坏人”开脱,谈律师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选择

在律师的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经常被指责违背良心、为坏人开脱,尤其是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律师往往成为舆论攻击的重点,对于刚入行的律师往往会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产生如何选择的疑惑。
法律规定客观事实需要证据证明,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花费了大量篇幅来规范证据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客观事实外,都需要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而刑事案件因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不仅在实体上讲究唯一确定性,在取得程序上也要求合法有效,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抗辩思路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所依据的抗辩观点都来源于法律规定,如果仅依据律师在法律的框架下代理权的抗辩观点就否认律师的代理工作甚至恶意相向,所否认的实际上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对于相关事实的否认,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裁判依据在案证据,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向在于使法律事实无限趋向于客观事实,但裁判者并不是案件的经历者且其居中裁判的地位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来源于双方的叙述及所依据的在案证据,虽然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内心确认及自由裁量,但是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需要证据之间相互佐证来推断,因此在客观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很难认定客观事实的存在,对于刑事案件来讲更是如此,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无法排除各种可能性,法官只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将客观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行分担,法官依据法律及在案书面证据无可厚非,同理律师仅针对在案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要求对于无法证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同样符合职业要求。
律师职业要求维护受托人利益,律师作为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职业的基本准则,除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在民事诉讼中制造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在刑事代理过程中获知的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需要举报外,律师的代理工作应该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掌握的法律知识,如果刑事案件现有证据不能定罪量刑,律师就应该积极指出、努力争取,民事案件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就应该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是天生的战斗者,法律就是其手中的利剑,律师的代理活动、法律言论戳中公众敏感的神经,受到舆论的指责,实际上是其履行责任,是其手中利剑的必要功能,法律与其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如说是社会生活中维护个人权益的最低底线,而律师就是底线的守卫者,因此对律师工作望多几分理解,对法律规定请怀几分敬畏,对热点案件保持几份克制,相信正义可能会缺席,但永远不会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