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单位应聘,口头上答复已经录用,所以就向原单位辞职了,但是新单位却出尔反尔,被告知原应聘的职位已取消,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索取赔偿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新单位口头上答复已经录用”,但劳动者并未到新单位上班,双方没有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建议您通过其它民事途径解决。
2013-05-22 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