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兴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
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品种,已经为企业、个人所熟知,并且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应了“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俗语。但是,还有一句俗话“你不理税、税必理你”,股权投资存在巨大的税法风险,如果在股权投资时,未从税法角度对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分析,其结果就是股权投资回报率“跳水”!轻则补税,重则被追究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乃至逃税的刑事责任。
案例:
2015年10月,宁波保税区a有限责任公司和b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初始投资为1.2亿元。2016年1月,a公司新增出资2.7亿元,并与b集团签订《股权(增资部分)回购协议》,约定了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a公司于2016年7月收回投资款,实现投资收益1036万元。
税务机关和企业就增资款的性质产生了争议。a公司认为,增资款为股权投资,该笔收益为“股权转让收入”,且被投资方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范畴,不需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包括保本收益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a公司在此次投资中最低能获得7%的年回报率,具有保本收益性质,应补缴增值税。最终,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补缴增值税58万余元。
在该案例中,a公司的股权投资属于“明股实债”,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的特殊投资形式。从交易形式看,a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但从交易实质看,通过定期固定收益、回购权利设置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使a公司不承担股权投资风险,实际上具备债权投资的属性。 在这种投融资安排中,一方面,融资方可以满足资金需求,在账目上扩大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另一方面,投资方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并利用模糊的经济性质来规避纳税义务。同时,在会计核算中,投资方把债权投资包装成股权投资,使得这种交易模式更具隐蔽性。因此,在是否纳税的问题上,企业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交易实质来判定纳税义务,否则将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