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您好!
我是一名加盟滴滴打车的专车司机,近年来滴滴打车或类似打车软件的平台层出不穷,因为此类品台很大的方面了人民群众出行,收费也十分的优惠,所以受到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厚爱,在如今经济压力这么大的时代,人民群众可以十分便捷十分优惠的出行,作为滴滴司机也可以有点收入补贴家用,我个人认为这个是个非常好的事。但是又听闻滴滴司机用非运营车辆“拉客”是属于非法行为,罚款也是十分的高,这就让作为滴滴司机的我们十分的苦恼,就继续“铤而走险”还是就此收手?
今年“十三五”也提到了互联网 的概念,滴滴专车正是符合互联网 的国家新政策,其中也提到了打车平台私家车经过备案登记是可以作为运营车辆使用的。
在加盟滴滴平台的时候,我们也将我们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都提交到平台,平台审核过了才可以开始,现在我的疑问就是我们再平台上有登记信息后运营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想找个部门了解情况却不知道从哪找,打66665666询问,一概不知道,这让我不能接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独一的国际旅游岛,在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上找不到答案?作为一个滴滴司机也非常希望能得到政府的相关信息,我非常希望能够正规合法的挣钱,也非常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
希望局长能够引起重视,给广大的滴滴用户,和滴滴车主一个说法,让人民群众放心出行,让滴滴车主安心挣钱。
滴滴车主: 您好,您于4月12日群众电子邮件提出私家车加盟滴滴打车平台从事营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目前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二)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符合第十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及人员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和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由于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我局至今没有发放过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和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经行政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私家车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客运行为,明显已违反《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非法营运行为。【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16-04-12 1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