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我门口的路,我对镇里处理不满意,还威胁我 .招贤镇象湖村
你于2016年11月6日向车俊副省长、代省长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反映主要诉求你反映,因为你门口的路,你对镇政府处理不满意,且认为镇政府对你威胁,要求政府解决。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走访当事人和纠纷地的周边群众,纠纷情况大致如下:2011年6月,你与邻居郑土根、江增林、郑秀福、胡德标、郑飞、郑艮平等7户为了日后出行方便,共同出资在各自家门前建造了一条未经硬化的出入道路。2016年9月,村民郑苏青建造新房,因新房出入门路需途经你们共同出资建造的道路。建房前,郑苏青在中间人村支书郑水清、村委郑同海的主持下,与你们7户协商后签订了协议,由郑苏青分担你们7户人家的部分出资,共计2321元,作为该道路的共同出资人。郑苏青也按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之后,郑苏青开始建房,在拉运建筑材料时,你与郑土根出来阻拦,各要求郑苏青支付你们每人1000元的过路费。郑苏青因家中雇人建房,迫于无奈,各给了你们每人1000元。江增林老婆刘梅英得知后,认为既然你们能收过路费,那么她也可以收。2016年10月21日,郑苏青因此事向县信访局信访,要求你与郑土根各返还1000元过路费。信访件转至镇政府后,镇政府于11月2日及时组织了调解,你妻子参加了调解,但她以车载太重会影响门前道路路面质量和影响小孩子安全为由,拒绝返还所收的1000元。同时,郑土根以家有客人为由拒绝参加调解。因此调解未果。整个调解过程,调解人员摆事实讲道理,不存在威胁你妻子的情形。三、办理依据及答复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镇政府认为,邻里之间应当本着睦邻友好的态度,相互帮扶,共同处理好邻里之间的生产、生活。郑苏青因建房和日后通行所需,与你们共同出资建路的7户邻居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分摊了部分出资费用,加入了共同出资的队伍,你们7户邻居应当本着诚信原则遵守协议。因此,你与郑土根另行收取郑苏青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镇政府作为纠纷调解部门,调解过程合法合理,如有受威胁的证据可向招贤派出所报案。纠纷因你方对镇政府处理不满意拒绝返还和郑土根方拒绝调解而调解未果。因镇政府不具有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权,如郑苏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做好积极应诉的准备。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联系人:饶明耀、何桃树 联系电话:0570-5663886
常山县招贤镇人民政府 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