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之处(二)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了解法律问答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体现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现行《消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