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还原经济林的本质,依法批准采伐

本人蔡清明于2000年4月20日起承包望江山治仙游面一带的400多亩的山地。承包后,着手种植龙眼树和巨尾桉。2004年城厢区林业局未告知本人,也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山地种植的经济林划为国家级生态林,但却未向本人有关生态林的任何补贴,同时因为无故被划为生态林导致巨尾桉速生林申请采伐却未能获批,这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故本人请求:
(1)依法批准本人择伐已成材的巨尾桉速生林;
(2)依法向本人支付生态林的各项补贴直至将生态林转回经济林。
首先,根据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发布的《关于福建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本人所承包的山地在2004年已被划为生态林,且在划为生态林的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并未实现询问本人的意愿,也未征求本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告知本人,直至本人依法申请办理林权证时才得知,这不仅违背经济林转为生态林的“自愿”原则,同时林业主管部门私自将经济林转为生态林的行为业已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
2000年4月与利角村村委会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主要是用于营造巨尾桉速生林和种植龙眼。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林综(2004)148号】第三条“谁造谁有”问题中已明确指出“凡是村民已与林地权利人依法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必须按照‘谁造谁有’政策确定林木所有权,经核实后发给林权证”,从这可以得知在本人依法承包山地并种植林木之后,林木的所有权是系本人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本人申请林权证时应依法向本人发放林权证,但却因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乱作为导致经济林无端变成生态林,且在明知有错的情况下却未作为任何改变,这完全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其次,林业主管部门非但事先未告知已将经济林转为生态林,而后在转为生态林后也未向本人发放过任何的生态林补贴。
不管是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7)119号】还是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0)33号】均规定属于生态林是存在补偿金制度的,而且此类的补偿款应当专款专用,并且是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但事实上,在2004年本人所承包的山地被转为生态林后,本人未获得分文的补贴款,这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林业主管部分的乱作为、不作为导致本人在所承担的林地上进行高额的投入,却在非本人自愿的情况下转为生态林,进而导致无法采伐已成年的木材,这已给本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挂着生态林的名义却未有丝毫有关生态林的补贴,这更是雪上加霜。而林业的主管部门明知其之前将经济林转为生态林的行为系错误的,但事后仍不愿意采取任何的改正措施,哪怕本人多次请求,其仍然未有具体的解决措施,这有违政府的执政宗旨。
再次,巨尾桉速生林已成材,符合择伐的条件,请求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许可依法予以审批。
鉴于本人种植的巨尾桉速生林已成材,以及为了促进科学经营,推进森林可持续发展,提供林地生产力,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根据《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的通知》【闽委〔2010〕37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变林木采伐方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通知》【闽林综〔2011〕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意见》【莆政办(2008)164号】和森林采伐有关规定,请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本人择伐已成材的林木。
4月12日,区农业局相关人员前往东海镇会同东海镇林业站相关人员分别与诉求人父亲及利角村书记、主任座谈了解情况。
一、对诉求1:“依法批准本人择伐已成材的巨尾桉速生林”,现将涉及的有关采伐政策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抚育间伐需符合以下条件: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2、更新采伐需符合以下条件: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桉树5年)。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更新采伐是在林分成熟后,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下降时进行。桉树的更新采伐年龄为21年以上。
如果符合上述采伐条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对诉求2:“依法向本人支付生态林的各项补贴直到将生态林转回经济林”,现答复如下:根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关规定,由镇政府、村委会和当事人根据依法承包山地的合同,确定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再由镇财政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个人帐户。(城厢区农业局于 2016-4-19 08: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