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创业
没有经营场所?
以后这或许不是大问题了!
为了降低创业成本,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改革、鼓励全民创业,更将破解房产证明出具难的瓶颈,提升注册便利化,方便大众在家创业。
看重点
◎ 住宅可作为经营场所
按照《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这就意味着,申请人的房产证明出具不再是难题。今后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类别,分别提交相关使用证明,工商部门只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根据原来的工商登记要求,虽然也允许一照多址现象,但要求两家企业之间必须进行物理隔断。此次出台的“意见”放宽了条件,规定只要在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集群办公的申请人,一个工位,也就是一张桌子,就可作为一个企业住所登记了。
原来对企业登记时的住所要求,是必须法律文书送达的地方,如果企业要到另一个地方办公或经营,则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只允许“一照一址”。但此次“意见”对这一条件进行了修改,规定:只要从事的行业是电子商务、软件信息开发、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文艺创作,同时,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允许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只要在设立章程中写明,并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机关报告即可。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 本,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 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 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 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 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申报登记制,应当提交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 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 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 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第四条规 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 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第六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 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
第七条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 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 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要求的, 申请人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禁设区域。禁设区域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现登记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 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向社会公示。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 月31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晋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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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曾为经营场所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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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责编: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