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奈司法腐败,绍兴仲裁委、仲裁员张某华我是服了你》一帖删 ..
对《无奈司法腐败,绍兴仲裁委、仲裁员张某华我是服了你的枉法乱裁 》一贴,予以删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涉单位的通知要求,在提供了通知人有效信息,删帖链接,单位公章,侵权内容及理由后,予以删除。如发帖人存在异议,认为发帖内容真实,并愿意承担发帖责任,可以在贴内提供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实名再次发帖。
这个模版太好了,保存下啦
仲裁委就是高大上,写个函都是那么漂亮,精英的感觉。
好专业,膜拜了
领导级别和法院一样大
这个函告 模板不错,铿锵有力,吓得E网屁滚尿流,小编删贴,手都得抖三抖
专业,
仲裁还是公正,方便的,至少比法院方便多了,我去过,法律效应也一样,
建议经济类案件在合同条款上需写上,有纠纷时交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别多此一举写上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只写一。没写上促裁条款的得上法院。
所谓的特权体。。。。网上发帖也让你闭嘴。那E网存在还有个鸟用。E网若想得人心,应该也去函给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公民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你委所谓的捏造事实的说法请提供证据, 人家证据都没有,凭着个特权体就把E网小编吓得哦。。。。马上删帖,下次有谁还来这里?没流量你收个毛线广告费?!
呵呵。E网论坛终于……了
不愧是官腔题,保存下载做模版杠杠的
仲裁委公不公平,他们自己知道,我以前单位的律师告诫我们,签合同还是选人民法院,不服而可以上诉,仲裁是一锤而定的。
文采精辟,有理有节,留着作范本。本人体验过仲裁,快捷高效,而且仲裁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精英 ,不错,以后还选仲裁
E网生意不好做。
更大利润,要有风险
贴子不火,流量没有
贴子太火,要做被告
再有骂我,起诉E网
有些管理员,真当要敲敲
狗呀SB呀,申诉不删除
晦气陈同学,终被姚神告
要是来告我,先把E网告
诚心收购大量E币
从处理经济纠纷来讲,建议还是选择仲裁,
仲裁员确实各行各业专家精英聘请的,在各自的领域还是有点名气,调解起来有说服力
仲裁员可以是纠纷双方协商确认的,同时纠纷双方可以要求回避
可以是单个仲裁,也可以成立仲裁三人组
已准备向中级法院提请撤销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因绍兴仲裁委员会(2015)绍仲字第036号仲裁裁决书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裁决具有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经查阅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张国华为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专长是合同/金融,不擅长房地产办案经验。仲裁委不应当指定没有建设工程专业特长的仲裁员仲裁本案。在本案中其连房地产的竣工验收与精装修交付使用这样二个不同的概念都搞不清楚。
2、违反了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在2015年2月6日开庭时,被申请人迟了一个小时才有二个人匆忙赶到,作为仲裁员的张国华随口一句“刘总(被申请人总经理),你是不是找不到了”。对方来了二个人,你怎么知道对方其中一个是被申请人的总经理。该证据可以调取仲裁庭审监控。说明该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熟悉,其不但不及时披露,而且也未自行回避。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绍兴仲裁委认为:“应申请人勘查现场要求,仲裁庭于2015年3月12日下午,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心愿一起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查看,该房屋整体状况与合同约定基本相符”。该结论是基于伪造的现场勘查笔录作出的。首先,2015年3 月12日已成的事实不能证明2014年9月30日交房截止日的状况,即得不出与合同约定相符的结论。而且就是在这天该房屋装修还存在无国家认可的设计文件,与国家的施工规范和生活常理相违背,不具备生活使用的基本条件,且有严重生命危险和安全危险。如电热水器的固定位置没有加固措施,没有房门、衣柜,交接地面高差超过国家规定,灶台壁采用墙纸等;还有部分的设施成品不同程度损伤或不能使用(如进户门、智能箱等);所用的装修村料与合同不符,如合同要求是实木复合地板,实际是普通复合地板,洁具要求至少是合同同类品牌;仲裁委应当认定的是被申请人仍旧交付不能。其次,按照仲裁委说法,认为该涉案房屋属装修问题应由绍兴县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意见才能确定,那么仲裁委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是得不出与合同基本相符的仲裁结果。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首先,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通知申请人交房,也没有出示消防验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应附件。不仅如此,其在庭审中也不能出示,后延长3天也不能提交。至仲裁庭审结束也没能提供消防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且与实地现场消防设施不全或没有安装(如烟感、温感、消防应急照明、广播,疏散通道)的证据相互印证,也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是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基础,可以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应附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为可怕的是房产商占用消防通道违章建设售楼部,使该小区居民时刻受到安全威胁,显然该裁决漠视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2、在仲裁庭审质证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提出有17项附件没有出示。按照实体工程情况,上述附件均为违法,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如该工程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文件施工(把本属众多业主共有产权的强电井等公共设施违反规划据为被申请人所有,私下出卖,侵犯了本小区所有业主的权益),当然不可能通过规划验收;被申请人提交的绍兴县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经与测绘单位了解,该文件有50页内容,里面有详细说明,现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不连续的5页内容,与原正本不符,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应当视为至今没有出示。隐瞒了规划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显而易见,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允许通过竣工验收条件的,仲裁理应裁定该份证据无效。现在这样的裁决同样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3、裁决书认为“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在接到申请人的拒绝交房通知书后,已就存在的装修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毕后并再次通知申请人,但申请人至今没有接受房屋”。该结论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其责任承担的证据。事实是没有通知申请人整改好后可以交房。由此证明该房屋确实一直是交付不能。退一步说,即使按被申请人说法,那么所谓的通知之前的整改也证明该房屋确实是交付不能。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表明交付的房屋应当与样板房装修式样一致(如果是免责条款要特别提醒)。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也认可由申请人提交的样板房及与样板房明显不符的事实证据。与样板房明显不符的主要是没有照明灯具、房门、衣柜、地面交接高差等。证实在2014年9月30日前止被申请人交付的商品房没有达到要求。绍兴仲裁委却认为装修质量标准应当予以明确,而这个国家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标准当然已有明确,众所周知,没有必要再重复说明。如此故意枉法裁决昭然若揭。
2、更加不可思议的:明明自己在裁决书写着“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在接到申请人的拒绝交房通知书后,已就存在的装修问题进行了整改。”那么,这不是已明确反证了房产商确实是交付不能。连房产商都自己已经承认了的事实,为什么还荒唐无耻地“本庭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任何稍有意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情况至少房产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整改做什么?
3、裁决书也认定“庭审中,申请人提供了样板房资料以及房屋装修现状资料”,申请人还要求现场勘查、通过视频照片等资料形象直观地如实反映,而且被申请人庭审中也认可该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申请人举证不能的问题。仲裁委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行使释明权,来决定是否需要委托鉴定。而不是不顾大量客观事实,无端认定申请人没有鉴定就是举证不能。在明知对方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仍然枉法裁决。
这样真的好吗?
这个函告 模板不错,铿锵有力,吓得E网屁滚尿流,小编删贴,手都得抖三抖。
哈哈,E网碰对手了。
绍兴仲裁委又是删贴,又是恐吓,又是保全,本申请人真搞不懂,你想做什么?既然要保全,何必删贴.发贴时本申请人不是已说了对自己所发贴愿负法律责任.你们吃法律饭的,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去"维权",没有人拦着你们..
你们认为没错,为什么私下让房产商打6000元钱来收买,钱都已进了你们的帐户,可是我为什么拒绝了.为什么要通过熟人来做我的工作?为什么请求我不要到中院去撤销?
应当看到,这个社会还有阴暗面,但白的总是白的,黑的总是黑的,最终天要亮的..想想刘铁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公证费挺贵的,好像要600吧,下次建议不用公证网页,先发函要求删贴吧,基本上实名来函要求删贴,并声明愿意承担删贴风险,e网都会删的。如果不肯删贴,再公证保存网页也来得及。。。
仲裁的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独立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其中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