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中级法院的判决,谁合法,谁违法
为了一块“土地使用权”问题,1987年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判决。到了2015年,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又对同一块土地作了终审判决。1987年法院终审判决归我使用,2015年法院终审判决不归我使用。原来使用权归我的土地,一下变为了“公用通道”,两种终审判决结果正好相反,到底哪一个法院的判决合法,哪一个违法!
我叫邢维成,世代居住在慈利县西街,1987年终审判决确权后,我便翻修房屋,在房屋的左边留了一条走廊,供兄弟二人使用。这条走廊是1987年判决后,从我的房屋基地范围内,自己设计留出来的供自己使用的走廊土地。
在房屋的右边,我与慈利县经委相邻,中间也留有一条走廊,这条走廊的土地使用权归经委,为了解决我修屋的困难,我花钱购买了这个走廊,并与经委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通道给邢维成建私房协议》,协议明确规定,经委让渡此走廊的土地使用权归我,合同签订后,此走廊土地已经合法进入我的房屋土地证,在法律上已经生效20多年。
经委原先的走廊已经归我使用,有合同为证。而我在左边留出的供我自己兄弟二人通行的私人通道,也应该一直属于我所有,法院判决也支持我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现在问题是,2015年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我自己留用的这条走廊为“公用通道”,并无故剥夺了我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何在?
在法律上已经生效的合同,就要按“土地权属”执法。经委的走廊,我购买后已灭失,为了给邻居方便,我按《物权法》87条“通行权”之规定,在自己的左边留出的通道,提供“通行权”二十几年,未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市法院把“通行权”和“使用权”混淆一起。《物权法》第87条还规定,“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但有条件的,可以另开通道”,我的邻居已经另开通道快五年,邻居开通道或不开通道,我的土地使用权都不可改变。我留的这条通道,法院早在1987年就判决归我使用,为什么现在又得不到使用?为什么不按《物权法》执法呢?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8条如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出让方我同意了吗?没有!国土局批准了吗?没有!把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非法的变为公用通道,这是违反18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草民不答应!
市法院说我:“自己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之规定:“处分权在合法执法的政府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个人有什么权力对国有土地进行处分?把个人看作政府和人民法院,这是对我的诬陷,也是违反《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通过以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土地使用权”,“通行权”,“公用通道”,“物权法”的规定,都清清楚楚。市法院如果不按《行政诉讼法》94、97条之规定执法,违反《审判监督程序》91条7款之规定,我真不知道,当代法制社会,竟有如此明目张胆、执法违法的怪现象发生!
一块老宅地基,本来就属于我的土地,只因我自己开发成走廊供兄弟二人使用,却在法院的操作下,成了所谓的“公用通道”,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否定1987年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在2015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有新的判决,这个新判决却与1987年的终审判决相悖,那么,到底应该执行哪个判决结果?到底是谁的判决合法,谁的判决不合法?谁又来维护一个底层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呢?
湖南省慈利县西街居民:邢维成
电话:15074480740
2015年12月23日
时刻网友1450924211873:回复:慈利县私人土地变公用通道,两个终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有意思2015-12-24 10:16:25
时刻网友1450924214173:回复:慈利县私人土地变公用通道,两个终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有意思2015-12-24 10:16:27
司空见惯123:这事处理了没 怎么没见到回复啊,这个老板也够背时的2015-12-29 15:07:33
强势围观123:法院的这个,感觉不太好弄 法院的这个,感觉不太好弄2016-01-05 09:47:33
网友20160409132503:法律 可以行政诉讼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4-09 1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