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想将户口迁移至女方即(岳夫岳母家)。因岳父拆迁原住房门牌号已取消,现安置房还在建设中,故无房产证和土地证。当然也就更没有所谓的门牌号了。派出所给出条件必须要有现房要派出所标注了门牌号,才允许落户。现想咨询有拆迁协议不能证明是存在房产而允许落户吗?
邱先生,你好:
你网上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岩公综[2014]447号)文件规定:1、第二十条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公民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登记在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户口应当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2、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在此感谢你的来帖反映,希望你继续支持和理解我区公安工作。
(新罗公安分局(户籍办)于 2015-2-10 16: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