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房产纠纷---请政府部门核查

上访书
上访人由于抵押贷款欠农业银行30万人民币整,后农业银行把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琼山法院作出(2011)琼山经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和(2002)琼山执字第169-3号民事裁决书,当时借款抵押物是826平万米房屋,后判决和裁定是以抵押五层楼826平方米及附着物作为清偿债务并过户到该办事处名下,且没有提超出500平方米的房产,而琼山法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把上访人的土地、地产要办理过户到该办事处。在2012年3月政府有关部门强行把上访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让撤销并过户到吴名良下。在2012年6月14日琼山法院强行把上访人全部赶出奇珍楼,并没收所有家杂。上访人全家无地方居住,身无分文,2012年6月23日造成上访人母亲李妚四死亡。上访人认为:
一、总共房产面积是1300多平方米,抵押贷款担保物是826平方米(而实际上访人母亲也附着主楼建房),而强制执行的房屋超舞面积500平方米,由法院分割,把多余的房产退还给上访人家属。
二、判决书和裁定书没有做出对该地146平方米土地协助过户的裁定,而琼山法院却做出协助土地执行146平方过户的通知。而吴名良就是凭借此通知书,在2012年3月19日把该地的使用权过户给吴名良自己,这是违法的,是扩大执行范围,应纠正。
请有关部门依法治理
上访人:吴 琪
2012年7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房地产纠纷上访事件的问题,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批转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琼山区法院”)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与执行过程原告吴名良与被告吴琪财产侵权纠纷一案,琼山区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琼山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吴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吴名良所有的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三公里西侧的奇珍楼(以下称“奇珍楼”),将奇珍楼返还给原告吴名良。被告吴琪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口中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吴琪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名良于2010年8月23日向琼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就此启动。 琼山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书,先后于2010年9月7日、2010年9月8日、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琪发出执行通知书或公告,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搬出奇珍楼,将该楼交还吴名良。如逾期未搬,琼山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吴琪拒绝搬迁,考虑到本案执行难度较大,琼山区法院2012年6月5日特制定执行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2012年6月14日,在上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下,共组织十几家单位共计200余人,强制对奇珍楼进行搬迁。清场工作于当天结束,琼山区法院已于当天将奇珍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名良。二、需要说明的问题奇珍楼系被执行人吴琪八十年代修建,1995年6月12日,吴琪以该楼为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琼山支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吴琪未依约按时还款,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称“长城资产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即向原琼山市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原琼山市法院于2002年10月23日裁定将吴琪用于抵押的奇珍楼及附属物作价398208元抵偿给长城资产公司清偿债务。长城资产公司又于2004年8月24日委托拍卖公司将奇珍楼公开拍卖,吴名良以人民币285600元的价格竞得了该楼。后吴名良取得了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奇珍楼已过户至其名下,吴名良据此提起财产侵权诉讼并申请执行。三、关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扩大执行范围的说明被执行人吴琪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曾认为奇珍楼实际面积为1083.25㎡,共多出房产证上登记面积(826.09㎡)257.16㎡,多出部分应归其所有。但海口中院终审判决以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吴琪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吴琪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而拒绝搬迁,但一直没有提出申诉。综上,琼山区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依据海口中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履行执行权,并没有扩大执行范围。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名良自愿在府城下坎村租赁了二层房屋共六个房间安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期限半年,但吴琪及其家人拒绝入住;同时,吴名良还租赁了一间仓库用于放置奇珍楼各承租户的迁出物品(清场后,琼山区法院已通知各承租户限期领取)。再次,吴名良为保证其在清场后能够顺利入住奇珍楼,承诺补偿吴琪20万元,该款在清场前三天已汇入琼山区法院账户。因清场后吴琪在奇珍楼前空地另盖一间平顶房,堵塞该楼的通行道路,致使吴名良强烈要求不愿再补偿吴琪该20万元,并要求追讨吴琪自2004年以来占用奇珍楼擅自对外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因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如果认为有不妥当的地方,建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2012-07-23 20: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