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每次回家开车均小心谨慎,怕违反三门县的交规,但每年回三门县(10天左右)均有大量的交通违规行为。但本人长期在其他地方开车均未见交通违规。本人感觉三门交警存在行为故意,明显欺负外地牌照的行GN为。请核实!!!本人车牌为浙B737GN。
黄卫华:
根据你在网上反映的信访内容,经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健跳大桥卡口。该路段是事故多发路段,为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大队于2011年3月底经公开招投标,在此路段设置了测速卡口。2011年8月7日建成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开始投入使用,至今将近有5年时间,该路段限速70km/h,限速标志和前方测速提示牌设施齐全、清晰。
2、224省道复线与上枫线交叉路口(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此路口是新老城区结合部,交通比较繁华复杂,事故多发。根据路段的实际情况,交警于2013年7月公开招标安装电子警察,2014年1月7日建成,并向社会公告后投入使用。
二、违法事实
1、经调查,2016年2月6日,浙B737GN小型汽车从县城海游沿224省道驶往涅浦方向,8时46分经过224省道39km+310m处(三门县健跳镇健跳大桥卡口路段)时,因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实际速度81km/h,限速70km/h)。该路段限速标志牌和前方测速提示牌清晰明显可见,不存在隐蔽性。
2、2016年2月21日,浙B737GN小型汽车从三门下高速后沿着224省道复线行驶,12时39分经过224省道复线与上枫线交叉路口(三门县海游镇悬渚村)时,从西出口左转驶入北向对向车道,因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中心黄实线)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该路口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清晰且正常运行,地面标志标线清晰,不存在隐蔽性。
三、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对浙B737GN小型汽车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属正常的执法行为。
三门县公安局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