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老旧房屋的拆迁和改造是必然的。 房屋无疑成为百姓家中值钱的财产,甚至成为了离间亲人的一剂毒药,一桩桩亲情纠纷围绕着房子拉开帷幕。
这不,海宁年过七旬的“老姐弟”因为拆迁补偿款,闹得水火不容,对簿公堂。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放:
当事人:阿月(化名),女,76岁,海宁人。她先介绍了一下自己家的情况。
七十多年前,莹子(化名)和刘某结为夫妻,生育了大女阿雯,二女阿月,三女阿安和儿子阿阳(均为化名)。
阿安从小就送去了别人家,由他人收养。自打自己嫁出去之后,也是逢年过节回家看看,父母亲主要是由弟弟阿阳赡养。1986年,父亲刘某去世。长女阿雯现已故。
2015年8月儿子阿阳作为母亲莹子的代理人与海宁某管委会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过去的住宅拆迁,拆迁的补偿款45万余元由阿阳领取。
阿月对此感到很不满,认为拆迁房屋是父母的遗产,所得的补偿款应由子女依法继承并分割,但阿阳却以出嫁女没有份额为由拒绝了。
于是70多岁的阿月,一纸诉状将亲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判令刘阳支付15万余元。
被告阿阳当庭答辩说,父母生前都是由其抚养,且与其共同生活,其他人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长女阿雯已故,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自己和原告亲姐姐阿月,在2015年8月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了阿月继承5万元,其余部分由阿阳继承,双方也都按下了手印。
近日,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阿月款项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阿阳提供的房屋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拆迁款的继承人经协商签订了房屋遗产协议,约定了继承的份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原告阿月认为,当初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委托被告阿阳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且协议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所以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阿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继承协议与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其余法定继承人已明确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
综上,对于原告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目前社会中有很多房屋拆迁“拆”出来的继承纠纷,在亲情和利益产生交集时,孰轻孰重?千万不要让利益纠纷扰乱了温暖的亲情。
来源:海宁日报
生一个就没有问题了
能拿到5万不错了,毕竟父母都是儿子在扶养
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前因,父母病医之事女儿有无尽责,后果再决定财产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