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浙)质检验字0161号检测报告的情况说明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单位受理的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黄花菜干一案,我单位作为本案的受害者,通过初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向贵单位做如下说明: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16日,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及销售,主要以分装食糖为主,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37140200512。现贵单位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销售的黄花菜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测报告中显示该产品生产单位为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后我公司与方圆检测集团取得联系,方圆集团称在(2016)(浙)质检验字0161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17109029009)之前的编号为:1710902900的检测报告中,并未注明生产单位,是贵单位向方圆集团发函要求将我公司列为生产单位。我公司与贵单位协商过程中,贵单位称该不合格黄花菜干生产单位为杭州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并非我单位,贵单位为何要向方圆集团发函要求将我公司列为生产单位?我公司并未生产过此类产品。后经我公司核实,该不合格产品系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毛莲香食品商行冒用我公司名义生产,我单位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毛莲香食品商行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与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现我公司正在进行调查,待证据落实后将依法对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毛莲香食品商行及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说明。此致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说明人: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您好!关于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检测不合格一案,本局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黄花菜干供货商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食品市场毛莲香食品商行的进货单据,并附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食品市场毛莲香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黄花菜干生产商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及该批次黄花菜干的检验报告各一份,现您受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17年8月2日以信访的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干不是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17年8月8日来本局当面申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为此,本局将对新昌县都尚商贸有限公司茶市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黄花菜干的来源和产地进行重新调查。现本案尚未调查终结。以上情况已与您当面说明。后续的调查结果我局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并进行反馈。感谢您的来信,谢谢!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