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我是1991年毕业的,由资阳农机局分到资阳轻型汽车改装厂,96年初离厂,当时,企业还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后来我到另一单位从96年开始购买养老保险,现在我要想补缴1991到1995年的。我有招工指标的,有95年工资表原始依据,因轻型汽车改装厂已破产,找不到当时的离职文件。社保部门不予办理,2015年(社保法)关于养老保险补缴条件没有需要离职文件一说。尊敬的领导,我希望你们在百忙中抽时间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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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社局
关于“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留言的回复
“爱管闲事”网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你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或注销等原因致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所需资料,并负责向职工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的,可按《158号文件》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办理。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因涉及到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前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的参工年限应由参保职工的原始档案(如:招(录)用审批表、解聘(离职)文件)来佐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根据上述政策,你如申请补缴1991年至1995年的养老保险费,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除提供以下资料外,还请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按单位职工身份申请办理补缴的,需提供的资料有:
1.《资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花名册》
2.《资阳市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信访、投诉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6.补缴时段对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如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局参保登记窗口联系(电话:26110827)。
资阳市人社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