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了城镇职工医保,和特殊门诊。如果在佛山本市看普通病,或者特种病,能享受怎样的报销?在广州市呢?住院呢?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佛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10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是20万元;佛山五区的标准统一。
2、各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
全市各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3、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8%、退休10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0%、退休93%;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退休85%(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患者统筹基金支付90%)。
4、市外住院:
参保人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二是因病情需要,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后直接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90%支付;
三是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四是未经所在区社保局分局核准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是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单位派驻市外的参保人,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可选择2-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所在区社保分局批准备案后,参保人在其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二、纳入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按90%支付;其他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在职75%、退休80%的比例支付。
三、由于我市居民门诊实行区级统筹,有关居民门诊的待遇标准请咨询参保所在区人社局。
如还有相关疑问,可致电我局医疗保险科咨询,联系电话:83324805。
2013-05-28 14: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