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在此有个问题想请教:
根据2014年3月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第八点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产登记制度,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如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未完成前,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业务窗口签名确认共有,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待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提供新房产证到业务窗口登记确认,才能再次办理提取。”根据这个要求,以夫妻双方来说,如果房产证只有一人的名字,那么另一人就必须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简称就是要在房产证加名。也就是说,只有房产证有名字的市民,才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我想请问,这个要求到底是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呢?
2008年,我和我先生也领取过住房公积金,之前的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姓名,房产证无名的那方当时是通过双方现场办理证明而成功办理公积金提取的。为什么时代越先进,反而过程越繁琐呢?到了现在,必须要在房产证加名才能提取到公积金。夫妻共同的财产,连婚姻法都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双方登记,房产证用谁的名字登记完全是个人行为;但现在竟然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非要双方进行登记,请问当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现场办理相关的证明或说明,证明双方都同意以该套房产提取公积金就已经达到目的了,何必非要大家去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呢?就算房产证加了名,难道这对夫妻就不可以离婚了吗?我强烈建议,贵单位认真考虑市民提出的意见,不要无故增加不必要的手续程序,这样才是市民真正拥戴的“满意政府”!谢谢!
span style="font-size:18px;">《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以及《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015-07-08 12: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