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原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刑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追究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福胜、钦掌会的刑事责任。
缙云县建设局

有关金龙购物广场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

一、 金龙购物广场租赁使用情况

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5年底至2006年初,一方面与各商铺业主签订了统一租赁经营协议,使用期限至2014年2月1日;另一方面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即承租金龙购物广场二、三层的经营用房,使用期限8年。而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再进行营业招租。

二、金龙购物广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经调查,在签订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后,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二楼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项目交由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但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其所签订租赁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如需改造,必须征得政府及相关业主同意,并有明确经营户进驻后才可实施,如乙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造,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未与业主协商也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将一层业主租用的场地和原租用的二、三层场地联成一体,将一、二、三层和未经批准的面积扩建成整体商场。

2006年5月至10月期间,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龙购物广场作了如下几方面的建设: 1、将一楼过道进行封闭,扩建建筑面积1132.73平方米。2、在二楼增建钢架结构临时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其中495平方米经过审批)。3、在三层增建钢架结构临时建筑面积1117.29平方米。4、2006年10月在南边改建自动货梯并在顶楼升建一层,用于电梯机房,并在观光电梯东边建设机房一层,计升建建筑面积23.79平方米。5、将增建钢结构临时建筑二、三楼西边走廊1.2米高栏杆拆除。以上共计超审批建筑面积2682.31平方米,总投资金额大约为肆佰万元。

上述事实,有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测绘资料、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业主承诺书》、《装修协议》、《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1、上述第1点至第4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上述第5点拆除栏杆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08年7月21日,经我局研究作如下处罚决定:1、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二个月内拆除。2、对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除栏杆的行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

三、案件执行情况

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08年10月24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1月24日,缙云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法直接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由于该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涉及面广,牵涉经营户及房屋业主各100多户,且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各房屋业主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如果马上执行,该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妥善解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存在严重的社会稳定隐患,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决定对该案件暂缓执行。另外,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缙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金龙购物广场租赁协议到期后,该公司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

缙云县建设局

2011年4月26日
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吊销营业执照。目前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还没有恢复原状,两条步行街上的钢板盖顶、另一条步行街上临时玻璃钢雨棚只拆除了一半。
缙云县回复 2017-10-0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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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是缙云“十先拆”的典型案例,一段时间过去了,那里的拆违工作进展得怎么样呢?。



    缙云县金龙购物广场位于五云街道大桥南路,2006年7月,金龙购物广场物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在大楼内违法装修,违法增加面积、过道封闭等,商场里的消防通道被违法占用,改建成商铺,安全隐患较大。走进商场里,记者看到工作人员正忙着拆除违法建筑,过道里堆放着这些天被拆下来的钢架和砖块。



    我现在是在缙云金龙购物广场,在我身后这个就是被金龙购物广场违法占用的消防通道,大家在现场可以看到,消防通道的这个违法拆除工作已经接近了尾声,随着我身后这个门被推倒,整个消防通道也将变得畅通。



    缙云三改一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金龙购物广场违建初期,缙云县相关部门多次对物业下达了拆除的整改通知书,在今年的三改一拆行动中,经过和广场物业公司的多次协商沟通,金龙购物广场的物业终于同意自行开始拆除。   



    缙云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富华:从本周开始,金龙广场已经自行开始拆除这个违章建筑,目前已经拆除了1000多平方米。



    此外,金龙购物广场还违法搭建三层上面的钢结构盖顶,面积也超过1000平米,目前还处于未完全拆除阶段。缙云三改一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些楼顶搭建的违规用房,也将予以拆除。



记者:朱南靖2013年5月26日


温州网讯 记者近日从瑞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对原瑞安市集云山公园管理建设指挥部监察管理科科长贾某、副科长林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两人在“三改一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罪。


再追加一位犯罪嫌疑人,原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兼总策划————周雷盛。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涉嫌破坏公私财物罪,控制市场经营罪。


违法搭建“屹立不倒”就是不担当不作为就是不讲政治。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人全面小康。


丽水市缙云县金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坏公司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