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干了件有非常有意义的事


7月3日,巴中法院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全市法院系统员额制法官素质提升研修班,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
巴中市中级法院开办全市法院系统员额制法官素质提升研修班,算是对头了。
针对巴中法院个别员额制法官素质之差的实际,开办研修班以提升是当务之急。有些员额制法官,还是副院长,连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不告不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些法律常识都不懂。有的法官审判民事案件连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分不清。这样的员额制法官不学习提高怎么办。
希望通过举办全市法院系统员额制法官素质提升研修班,那些素质太差的法官有所提高,在以后的裁判中少闹笑话了。

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江县检察院2001年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因为无证据起诉医疗事故犯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此次再审,检察院同样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法庭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说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这副院长是咋整出来的医疗事故犯罪呢?

请巴中市中级的这位副院长这一回必须参加员额制法官素质提升研修班,至少弄懂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不告不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些基本法律常识。千万不要再继续因为你一个人的无知加任性坏了法院名声和形象,更不能让其他无辜的法官也跟你一起丢人羞脸了。

通过员额制法官素质提升研修班学习提高,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该少开个黄腔,少干个崴事,少判个错案了

活到老学到老。

可惜有的副院长,到老了都不懂刑事诉讼的法律常识,还一味地任性乱整。

楼主好像很懂?你具体说说是哪些法官不懂法律?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懂法不按事实真相判案的法官多的是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不懂刑事诉讼法,不懂两审终审制,不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不懂医审判为中心,不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具体事实是: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江县检察院2001年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因为无证据起诉医疗事故犯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此次再审,检察院同样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法庭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说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在判后答疑时,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也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

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江县检察院2001年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因为无证据起诉医疗事故犯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的。此次再审,检察院同样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法庭也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说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案,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而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案是一审(以前从未审理过),作出的裁判属于一审裁判,被告人不服可依法上诉。不论怎么样都不能违反两审终审制,不能把二审非法行医犯罪以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一并审理嘛,更不可能一份判决前半部分是终审判决,后半部分是一审判决。再说,判决应该写明是哪起诉指控的医疗事故犯罪,是谁举证这么干脆的医疗事故犯罪,是经谁怎样质证的,这些都应该表述清楚。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能自诉自审嘛,如果审判案子的法官就是原告,那就只有上帝才可以充当辩护了。
可惜论坛版主却坚信,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正确的,特别是副院长亲自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就不可能错误了,斑竹们几乎删除了反映该案的全部帖子。

不是楼主好像很懂,而是版主不允许将反映事实真相的帖子发出来。只要一发帖说这件事情,版主就把帖子删了,或者不能通过。

版主你好,你算是胆子大,今天敢把回复放出来,我估计下一个值班的定要删除的。

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XX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发表于 2015-2-12 09:28 )看他避重就轻,偷换概念,就明白了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又多不要脸了。
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答复:1:为什么要把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与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非法行医罪一并审理,裁判,法律依据在何处:2、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起诉指控的,是哪个举证证明的,证据是经哪个质证的,是经哪个法庭审理的?3、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或者说是上诉),要凭私人关系联系省高院王法官代替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法院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些作为其法律依据在何处,是哪个授权的。偷换概念,曲解法律,颠倒黑白已经成了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不要脸的拿手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网友以“不熄的风”和“说话讲良心”等为名,长期在巴中麻辣论坛炒作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本院已就该网友因同一案件多次发帖作出回复。
2001年12月1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十年。后熊仁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中院二审以非法行医罪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三年。熊仁荣不服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裁定维持原判。熊仁荣再次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巴中中院再审,巴中中院进行再审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改判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仍不服,再次向省高院申诉请求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熊仁荣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巴中中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正确,遂作出驳回其申诉的通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多次接访熊仁荣,作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宣传释明工作,指出当事人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和省高院驳回通知,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熊仁荣固置已见,恶意炒作抵毁中伤法院,法院将保留追究发帖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权力。

到底是网友在“”恶意炒作抵毁中伤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自己败坏法院形象,丢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脸?

稀泥巴糊不上墙。

我们反映的这件案子,并没有说案中的熊医生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因为没有人起诉指控,也没有经法庭审理质证,不知道有无什么事实,无法评说)说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该不该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既无人指控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也无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根据,更无人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所谓的证据又没有经过举证,质证。
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经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也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启动国家赔偿的时候,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这位副院长是决定的是他妈那啥QMZ?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纪实
【时间:2017-06-25 13:25:11】【来源:巴中日报】【编辑:贾洪博】
对于可能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个案,市中院还要求审委会委员通过参加合议庭或参与旁听的方式,现场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这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承认过去审判委员会决定判某个人有罪,其实没有参加审理或者没有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就是这么操作的。改判你妈那B;要说你这还不是徇情枉法,鬼都不会相信。

再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不经法庭审理质证为那般?

再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罪,不经法庭审理质证为那般?
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7年的二审判决由于特殊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生效属实;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法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且注明是终审判决。由于这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起诉指控,也没有经法庭审理,更不谈举证质证,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副院长徇私枉法的法律依据就在下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4-30实施日期:1988-04-30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