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澧水大桥已经严重制约两岸人员和车辆通行,为了张家界的大发展,拆除大桥势在必行。
支持!要保桥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怀旧之人,绝大多数人还是识大体明事理的。
怎么又是“新手上路”发的帖?
要炸桥的人只是极少的人。
他们垄断了权力、资源,现在又想占领舆论制高点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永定区澧水大桥建设者及后代
申请人:颜德新,男,51岁,土家族,世居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电话13517447258。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政府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发布的[张政通〔2015〕2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大桥路澧水大桥爆 破拆除施工的通告》中关于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28分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的行政命令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责令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立即终止准备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的一切行为。
事实与理由:
在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声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发布[张政通〔2015〕2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大桥路澧水大桥爆 破拆除施工的通告》,命令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28分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并命令:在澧水大桥爆 破拆除、清渣和新桥施工期间,不得擅自航运摆渡,不得下河进行游泳、游玩和捕鱼等活动。
这种命令,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笫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了第二十八条赋予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侵犯了原大庸县现永定区澧水大桥建设者及后代的荣誉权,侵犯了永定区少数民族艰苦奋斗的民族尊严和历史成就,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他市民的通行权及河水使用权等合法权益。这种命令还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更违反《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五条关于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
早在讨论是否应拆旧桥建新桥时,许多市民就通过书面报告、电话短信、网络发帖等各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易址建桥以满足无桥区域的交通需求、旧桥上架新桥以创建新景点、旧桥改成土家族廊桥作民族博物馆、拆旧桥应建浮桥以方便两岸小孩上学等有利于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和旅游的合理建设。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张家界公众论坛发表的《强烈呼吁保留澧水大桥》、《炸桥之前,先建浮桥》、《定了,抗战纪念日爆拆澧水大桥》、《必须建浮桥,慈利炸永安大桥后也建了浮桥的,现在浮桥还在用》等几十个网帖,跟帖回复十多万次。在被申请人下达关于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28分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行政命令前七天,申请人代表人又向被申请人送交了一份报告,表示愿意集资买下旧桥,希望政府易址建桥、或旧桥上架新桥。报告全文如下:
集资买桥留文化官民双赢 彰史寄情励后人又添新景
永定区澧水大桥建设者及后代要求政府顺民意勿炸桥
请 求 报告
张家界市政府:
我们注意到:最近,关于澧水大桥该不该炸掉的议论声音,充斥着大街小巷,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并作出了集资购买澧水大桥决定。
“炸桥派”认为:澧水大桥一不是古迹,二无特殊历史记载,三缺乏丰富的文化内涵。确切地说不过是一座在文革时期、资金严重不足情况下建造的一座拱桥。不但造型无特色,还缺乏美感,与附近的建筑显得不协调。大桥日交通流量已达万辆次以上,超过设计日流量500辆次的近20多倍,严重超饱和,且只有双向两车道,已经成为了南北连通的“肠梗塞”。近年来多次对桥体进行整修,靠这种小打小闹、修修补补的做法很难让大桥彻底改观,因此,拆除重建是非常必要的。
“保桥派”认为:大桥凝聚了老大庸的青春以及大庸土家族人吃苦耐劳的精神(大庸县志记载:当年筑路架桥条件极为艰难、民工舍生忘死,竟然还节约,比预算少用16%),凝结了太多“大庸情节”;大桥是城市的记忆,市民的记忆,当时规划与科技水平的记忆。经四十余年风雨而依然凸显其雄伟和壮观、古老而又不乏现代气息,作为一个现代旅游城市,只有留有历史和符号才方显其现代。
部分内行指出,大桥一是经典的石拱“赵州桥”设计理念。二是最可靠的建筑质量。三是最多市民积极义务参与建设。四是解放后中国“匪巢”湘西建桥历史上很有影响力的桥梁,不能说拆就拆。再者,拆桥重建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交通拥堵,解决交通问题也不是拆了老桥建新桥就解决了的问题,如果说建一新桥就解了交通问题,那么,近年来澧水河上建了好几座桥了,但问题还是存在。希望易址建桥,以及限制通行缓解拥堵。
基于上述“保桥派”的认知和呼吁,我们作为原大庸县澧水大桥建设者及后代,依据《宪法》、《行政许可法》、《信 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如下意见、建议和请求,希望市政府依据上述法规及政策,在炸桥之前,作出书面回复:
一、我们作为“保桥派”,决定集资购买澧水大桥。让政府规避风险、为百姓留下纪念。
二、如果政府拒绝卖桥、坚决炸桥,我们作为原大庸县参加澧水大桥建设者及后代,要求获得政府作出炸桥决定所依据的极为科学的论证数据,并将聘请中科院院士复审。
三、如果政府不许可卖桥,又真心解决交通问题,我们建议从老桥上高架桥通过,使老桥和新桥形成上下两层的大型立体桥,那样绝对气势宏伟美观和实用。希望各位领导按习 近平总书记要求“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依法行政。
但是,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回复,执意下达了炸桥命令。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毫无疑问,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的命令不必要、不适当,没有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不符合交通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立法目的和原则,也不符合民族政策。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达炸桥决定,1.证据不足;2. 无法律依据;3.违反法定程序;4.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省人民政府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
另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如果执行了被申请人发布的[张政通〔2015〕2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大桥路澧水大桥爆 破拆除施工的通告》中关于2015年9月3日上午10时28分爆 破拆除澧水大桥的行政命令,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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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炸桥
网警在不,我要报案,速将henaini和呗你个呗儿法办!
坚决支持在澧水河上多修桥,让两岸人民通行便捷。坚决反对修像前鹭鸶湾大桥那样劣质的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