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开展,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将法治意识应用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等等方面。比如现在人都在适应立遗嘱,避免一定的纠纷。但是,在立遗嘱方面不少人还是存在一些误区,或者说所立遗嘱还缺乏一些法律效力。
老李叔因为患有心脏病,家里有三个子女皆已成家立业,老李叔自己有一套70平米的房子,日常靠着3千左右的退休金过日子。随着年岁逐渐增大,心脏病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老李叔就想到提前立好遗嘱,于是从网上下载了遗嘱,然后摁下手印。一次偶然的机会,老李叔认识了住在同一小区的一位律师,于是老李叔就在与律师的交谈中告知了律师他立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位律师就告诉老李叔,他打印的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他曾经办理过一起遗嘱纠纷案,就是由于遗嘱是打印稿。具体怎样呢?请听文典律师介绍。
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规定,主要是因为遗嘱是自然人处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为此,我国《继承法》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几种常见的遗嘱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均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因此,在立遗嘱时,文典律师温馨提醒: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