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同名,难倒了承办法官这裁判文书该怎么写?最近,温岭松门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子。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和被告竟然同名。
原告陈某是一名七○后女子。她和朋友一起玩时,认识了松门男子江某。巧的是,江某的妻子和陈某同名,双方也互相认识。
从2012年开始,江某以经营生意之需为由,陆续向陈某借款。陈某称,截至2015年底起诉时,江某尚欠借款88万元。
陈某还出示了两张借条。陈某补充说,江某在借款后曾归还部分借款,后又陆续借款,因借款总额没变,因此借条未作更改。
这次诉讼,陈某将江某夫妇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诉求:江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88万元,并支付起诉日到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案子是很简单,但原告和被告的名字一样,裁判文书该怎么写呢?承办法官说,这样的案子,他还是第一次遇到。“不知道原、被告的名字后面是否要备注一下。”
多名法官均表示,还真没遇到过这样的例子。“应该不用在双方名字后面备注,因为裁判文书上,每个名字都前缀了‘原告’或‘被告’,而裁判文书开头写明了原、被告双方信息,这样就可以区别开来了。”法官们称,可能规定裁判文书书写格式时,就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尽管如此,但法官们都说,遇到这样的案子,书写裁判文书时要更加小心,以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