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贵局发布的信息为11月底对经济适用房复核完毕,复核为家庭用车。请问经济适用房在当初申请公告中没有提及关于家庭车辆要求的条款?现在贵局审核家庭车辆是以何种标准审核?我记得最早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告中审核用车标准为9万以下,而公租房的标准为7万以下?采取哪一种呢?公告中没有家庭车辆标准,现在新增复核条款,合不合理?请贵局解答,谢谢!
市房管局[2017-11-21 16:26:35]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公告中没有的条款,不能视为不清查,在我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申请人需符合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车辆价格的问题解释如下:2012年7月,市住建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2012年济宁市城区申请租住公租房的通告中,规定机动车购置价格在9万元(含9万元)以下;2014年3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2015年10月,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的机动车辆,且7万元价格是我省各地市普遍采取的标准。今年在解决涉军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中,也明确了7万元的车辆价格标准,为保持政策的持续性与一致性,对今年复审的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了车辆复核内容,符合公平性原则。(说明:以上所提车辆价格均为人民币价格。)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