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嘉兴市聚隆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位于南湖区花园路和长水路交界处的峰尚大厦,样板房装修成上下两层住宅用,宣传时以住宅和办公两用的公寓房,误导我认购,并缴纳认购金30000元,当我今天过来签合同时,合同上却写着仅办公用,当我要求修改合同时,对方以合同不能修改为由拒绝修改,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定,聚隆实业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行为,鉴于此,我要求退回我交纳的三万元预定金,并处罚其违法和违约行为。
该件属投诉举报件,依据法律优先的原则,已录入《浙江12315行政执法系统》(登记编号:3304030000000201704181125)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 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