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越城区拆迁公告频发,补偿条款也写的很清楚,但其中有一条看不明白,望广大网友指点。
引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里面“征收补偿”里的一段: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其中第3条“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不明白,既然已经选择货币补偿了,那跟安置用房的评估价还有什么关系?这条针对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