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政领导,我们这份合同是建立在不合法的情况上的(注,或横线部分)其主要就是我们买的社保全是由我们个人工资中全部扣掉,其公司没有尽到它对员工的责任。还有就公司有几年都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还有就是公司逼员工辞掉工作后,要求员工签一份不真实的协议,本人没有签,公司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邮寄一份给我。请问领导我们能追回我们的社保吗?还有我们的经济有的补偿吗(注我们的合同还没到期)。但是我们已经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去维权了,但是还是没有结果。想问一下外来工要在佛山维权是不是不可能的。
您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对工资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可将自己的情况进行对照。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06-17 10: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