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出台的奖励办法,以2003年1月1日为界线,2003年之前退休的职工奖励金额只有3000多元,而2003年以后的按年份远近,越迟退休的就越高,最高的居然是2003年之前的3倍金额9000多元。本人实在感觉这一计算方法有失公允!早年退休的职工由于此奖励办法一直没得以落实,退休多年一直没拿到应有的奖励,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这笔奖金的计发应该把退休距今年份的物价上涨指数和通货膨胀指数等一系列相关经济指标为参考数据,计算出对应退休年份实际应该计发的金额(相对数),而不应简单的把当年的年平均工资这个绝对数为基数计发。除此之外,若把这笔奖金设定在实际退休年份的基准计发的话,现在的奖励标准应最低限度把退休年份至发放奖金年份的时间内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在内,因为如果早年退休的职工能于退休时如期取得这笔奖金的话,他们或许会用以投资,并获得或多或少的回报,令资金得以升值!但现在这个奖励办法完全没有把这些经济数据计算在内,很明显不是一个客观的计算方法,对于2003年前退休的老革命来说实在有失公允!若按实际发放奖金的年份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会否相对更合理呢?
[ 本帖最后由 foshanren 于 2010-04-2008: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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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0 0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