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公司经营效益较好,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过节物资,过节物资都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可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总是犯难,不知道到底是该进入福利费还是工资,如果进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会不高兴,发点过节物资还要扣税,本来是件好事反而让大家有情绪就不好了,那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又如何向员工解释呢?
【案例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因此,丰成公司发放的过节物资,属于人人都有份的补贴,所以此项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