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就犯罪了,老百姓一百个不服
刑法本来是惩罚那些真正犯罪的人,但有时判罚却过于严重。最近遇到两个刑法处罚的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些刑法能很好的威慑犯罪分子,但有时却被公安用来冲抵案件量,最终判刑。有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用治安管理处罚就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其实在刑诉法十五条已经明确了这一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南京律师)
我下面只是针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谈谈我的看法。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个是非法捕捞水产品。首先,涉嫌这些罪的嫌疑人都没有认识到这样的行为是犯罪。例如我的一个案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他们往往是图一时之乐,并不是为了挣钱。其次,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或者初中文化,有的还是文盲半文盲。他们都是那些普通人,有正当的工作,只是利用下班时间想着去挣点零花钱。如果他们知道这样的行为是犯罪,他们肯定不会去做这件事的。他们牟到的利可能就是几十快到几百块不等,往往因为网盘里有大量的淫秽视频就被判刑,在他们不知道是犯罪的况下,而且又是初犯就判刑我觉得特别不合理。我倒是建议公安针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案子利用治安处罚会更合理,既起到警示作用,也起到教育的目的。
另外一个法律援助的案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位农民来南京打工,利用电瓶车电瓶做了个电鱼的工具,在长江的一条很小的支流里捕捞了三十几斤鱼就被公安抓住不放移交检察院,最终交到法官手里判决。长江禁渔期我倒听说过,但是什么时候,有哪些惩罚我一点都不了解,更何况两个农民,他们根本认识不到。用他们的话说,就像到老家的河里抓两条鱼吃,谁想着会犯罪啊!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利用治安处罚,没有必要上纲上线,让百姓心里一百个不服气。
(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 杨正中)
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