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为 LY17021000016答复称我不符合低保标准,现就情况反映如下:
我丈夫系在家务农,并未外出打工,请你局出具相应证明。
同时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中“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的规定,非固定从业收入应优先按照能够证明的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计算的,应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而非简单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系固定工资收入)计算。
若无相关证明,请对本人及家属的低保身份重新进行认定。
罗笑利女士:
你好,关于你的信访,已收悉。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你反映:“丈夫务农、并未外出打工,请区民政局出具相应证明。” 区民政局在对你户进行2017年农村低保资格核查是按《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文件规定采取:一是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二是邻里访问。走访村民和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从我局入户调查走访了解到你户家庭情况:罗笑利本人肢残三级,女儿2014年考入中专,丈夫健康并务农、打工。根据新罗区目前市场专职打工月工资在2000—3000元,而你丈夫在农闲时、出门打零工,因无法按固定从业收入,因此收入按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算1350元/月算。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6〕20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新罗区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2760元调整提高到3110元。” 也就是说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59元,罗笑利本人轻度残疾,女儿中专学习按我省政策规定中专是免学费,丈夫打工收入1350元/月已超出你户申请新罗区农村低保标准(259×3=777元),不符新罗区农村低保政策。
(新罗区民政局于 2017-2-20 17:48回复)